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生产企业。
第八条 2005年9月16日至本规定实施前,在畲江园区已工商登记注册的生产性企业或项目,其财政扶持政策按原协议执行。
第三章 税 收
第九条 在市辖工业园区内投资的企业享受国家及省规定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按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符合税收减免规定的,可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继续减免。
第四章 费用减免
第十一条 对进入市辖工业园区的生产性企业和扩建的生产性项目,在项目立项到投产期间不收取本级政府的行政规费(详见附件)。一些确需消耗物资的检测项目,各单位根据成本费用报市政府,由市财政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十二条 生产性企业和扩建的生产性项目在项目立项到投产期间,涉及国土、规划、环保、建设、质量监督、卫生监督、安全监督等部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企业办理资产评估、验资、审计、公证、鉴证等中介服务费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50%收取(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生产性企业和扩建的生产性项目在项目立项到投产期间,部分行业性收费项目,低于标准收取(详见附件)。
第十四条 水费、电费减免:
(一)在财政的扶持下企业纳税之日起三年内,普通工业用水水价最高不超过0.7元/立方米,生活用水水价最高不超过1.2元/立方米。
(二)市辖工业园区内用电免征城市建设附加费,电价按南方电网价格执行。电力部门应确保园区供电质量,给予企业供电设施安装最大优惠。企业纳税之日起三年内,在适当数额的总额内,市财政每度电给予0.05元的补贴。
对水电费的差额补贴总额以适当数额为限。
第五章 自主开发与自行招商
第十五条 鼓励在市辖工业园区连片开发工业小区自行招商。连片开发工业小区的投资者享受下列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