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该工业小区内第一家企业开始纳税的次年1月1日起5年内,每年可享受市财政安排的必要数额扶持资金;第6年至第10年,每年可享受市财政安排的一定数额扶持资金,用于工业小区扩大招商和完善设施;
(二)享受本规定除第七条、第十四条外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出租、招商。在市辖工业园区(连片开发工业小区除外)兴建标准厂房出租、招商,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标准厂房产权所有人出租标准厂房,从承租企业中第一家企业开始纳税的次年1月1日起连续5个日历年内,市财政将每年安排给该产权所有人适当数额的专向性扶持资金;
(二)享受本规定除第七条、第十四条外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在市辖工业园区内(连片开发工业小区除外)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投资额,可作为引资单位的招商引资任务。
第十八条 租用市辖工业园区土地按租用年限依照国家关于工业用地出让的最低价格标准执行。
第六章 其他服务
第十九条 给予投资者车辆通行便利。投资者车辆违章、违规按规定可以从轻处理的,有关职能部门应从轻处理。
第二十条 企业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由市公安机关批准办理多次往来港澳地区商务签注。
第二十一条 在有效合同期内,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国外和港澳台商户,每商户可申报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特大型投资商户可适当增加。以知识产权、高新技术入股办实业符合条件的,每商户申报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可按规定到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给予投资者子女就读便利。在市辖工业园区投资的企业董事会成员和法定代表人的子女,要求在梅州城区公办学校读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在避免大班额等的前提下,可按意愿安排梅州城区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如遇大班额等实际问题,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在梅州城区内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书的幼儿园保教费、小学初中书杂费、高中学费按普通生收取,高中择校费按50%收取,不收取任何名义的赞助费、借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