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的子女,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读。幼儿园保教费、小学初中书杂费、高中学费按普通生收取。除择校费外,不收取任何名义的赞助费、借读费。
企业董事会成员和法定代表人、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身份由市招商办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三条 授予投资者荣誉称号。对固定资产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市外投资者,由市政府授予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二十四条 对介绍、推荐、沟通、促成项目落户市辖工业园区内的自然人或招商机构(统称为“引资人”),按以下规定予以奖励:
(一)引资人的确认。引资人从项目开始联络时应到市招商办登记并取得投资企业法人代表的书面确认。项目建成后,出具开始纳税第二年度有效纳税证明。每个项目只认定1个引资人,引资人为多人时,奖金分配由引资人自行商定解决;
(二)奖励标准:按引进企业投产后开始纳税的第二个日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所纳税额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按企业缴纳税收市级财政留成部分分段计算,其中当年缴纳税收市级财政留成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部分,奖励按留成部分的10%计算;在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的部分,奖金按留成部分的8%计算;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部分,奖金按留成部分的5%计算;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金按留成部分的2%计算;
(三)奖励申报。凡符合奖励标准和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引资人向市招商办申报,并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项目运转总体情况、园内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书面确认引资人的证明、当年纳税税票复印件和其它需要的证明材料;
(四)奖励申报期限。在引进企业投产后开始纳税的第二个日历年结束的6个月内,由引资人向市招商办申报,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市政府不追认奖励。引资人向市招商办申报后,由市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经市政府核准符合奖励标准的,市财政局在一个月内发放奖金。引资人在申报奖励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骗取奖金的,依法追回奖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具有审批、审核、核准、验收等职能的部门,应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实行“五公开”承诺制度,即公开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