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禁止强制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投资者接受其指定的经营服务,购买其指定经销的商品;严禁各行政职能部门把行政职能转移给下属企事业单位、协会或商会及其他民间团体,进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变相乱收费。
第二十七条 禁止行业垄断。凡涉及消防、技改、供电、供水、环保、卫生、防雷、防蚁、地质等需进行审批或验收的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施工安装及相关设备、商品的购置,一律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主选择资质合格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自主选择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商品。
第二十八条 充分保护入园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实行“四不准”的保护措施:
(一)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故擅自进行检查、参观及从事其他有碍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活动;
(二)不准无故随意断电、断水、封帐;
(三)不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
(四)不准索、拿、卡、要。
第二十九条 市监察局、市招商办为本规定的监督单位,负责受理、处理投资者有关本规定的投诉。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有关财政扶持、补贴的具体数额、程序和市辖工业园区内土地使用权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制订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梅州市市级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梅市府〔2003〕3号)、《关于印发〈梅州市财政扶持东升工业园、蕉华工业园生产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3〕15号)、《关于印发〈梅州市鼓励在东升工业园、蕉华工业园自主开发、招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3〕16号)、《关于印发〈梅州市鼓励为东升工业园、蕉华工业园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3〕73号)、《关于对梅州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升工业园实行统一行政管理的决定》(梅市府〔2004〕22号)、《关于印发市级工业园区内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第二批减免行政事业收费和其他规费项目的通知》(梅市府〔2003〕82号)、《关于印发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5〕29号)、《关于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部分行政事业管理职能由市级相应部门统一行使的决定》(梅市府〔2005〕26号)等8件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