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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依法对辖区渡船进行检查;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对渡船进行登记发证;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和《广东海事局乡镇渡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等规定,做好渡船船员的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五)建立健全和贯彻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加强对渡口水域、渡船和渡工的现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渡船违法违章行为,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或限期消除渡船安全隐患,防止船舶非法载客,渡船违法航行,维护通航环境和航行秩序;

  (六)参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组织开展的渡口渡船安全大检查、安全宣传和应急演习等专项活动;

  (七)恶劣天气和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高峰期,加强对重点渡口水域渡运情况的监控;

  (八)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渡口渡船险情或事故的应急救助和渡船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按照职责权限参与检查督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对未能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而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二)参与渡口渡船的安全检查和其他安全管理专项活动,发现渡口渡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政府汇报并督促当地政府落实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三)指导、协调和监督相关部门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农业(渔业)部门职责:

  (一)完善渔船(含从事渔获物运输的渔船、辅助从事渔捞作业的工作船以及观光休闲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渔船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渔船载客渡运;

  (二)加强对渔船在渡船航行水域进行捕捞作业、设置固定渔网渔具等妨碍航行行为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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