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梅市府〔2009〕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地质勘查的资源保障和服务功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意见》(粤府〔2006〕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我市地质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推进“三名城一基地”建设,加快地质勘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转变;按照加强规划、适度超前、突出重点、完善体制、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的要求,努力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质工作体系;切实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及防治,实现地质找矿的新突破,为我市经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强化各级政府对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改善生态环境,为推动梅州在青山绿水中异军突起、跨越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加强我市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矿产地质勘查工作。加强对锰、铁、铜、铅锌多金属、金、银、锑、钼、锡、钨、石灰石等矿产地质勘查工作,服务全市矿业发展。按照区域成矿特点,科学划分重点靶区,有的放矢地开展成矿机理研究,积极开展矿产远景调查,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力争实现新的找矿突破,形成一批重要矿产资源基地。
(二)提高基础地质工作程度。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资金投入我市重点成矿区带以及重大地质问题地区的区域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遥感地质调查。有计划、分阶段地加快推进全市1:50000区域矿产远景调查工作,进一步开展古地理研究,为寻找大、中型隐伏矿床提供基础地质依据。加强水文、工程和环境地质工作,为发展农业和城市规划建设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