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矿山地质工作。按照理论指导、技术优先、探边摸底、外围拓展的方针,切实抓好矿山地质工作。鼓励国有矿山、大中型矿山企业开展矿山深部和外围接替资源勘查,以延长服务年限。鼓励矿山企业与地质勘查单位加强合作,开展生产过程中的补充勘探,增加资源储量。大力开展共生伴生矿产和尾矿的综合评价、勘查和利用,指导科学开采,提高资源综合效益。
(四)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完善矿山环境治理责任制,落实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扎实推进复绿等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严格执行矿山开发“三同时”制度,在矿山开发前期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开采过程中防范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闭坑时要进行土地复垦和恢复植被。加强地质遗迹的发掘和保护工作,防止人为损毁破坏地质遗迹。
(五)推进地质资料开发利用。重点加强我市成矿区带和优势矿种地质资料研究及开发利用,发掘找矿潜力。督促地勘单位和探矿权人严格执行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开展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作用,避免工作重复和资料浪费。加强地质储量管理工作,严格地质报告评审、登记制度,确保储量准确、找矿信息可靠。
(六)强化地质灾害防治。以落实防灾责任制为工作主线,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机制,确保防灾资金有效投入,加快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进度;建立健全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群防群测体系、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体系、气象预警预报体系,强化宣传教育培训。加强地质灾害“一点一案”的制定和演练,加快地灾危险区居民搬迁,特别要重视汛期防灾各项工作的落实。加强重点地区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严格执行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城镇规划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三、加强我市地质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大地勘资金投入。市、县两级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工作。要注重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质勘查的机制。地质找矿主要开展重要成矿远景区、重点矿种的前期地质勘查或普查、必要的详查工作,取得成果后,原则上采用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所得收入主要用于地质勘查再投入,实现滚动发展。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各级政府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返还部分、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应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