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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按“强化基础,摸清总量,保护环境,科技领先”的原则,组织开展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运用新思路、新技术、新方法开展好矿产资源的综合调查,促进矿产资源宏观规划和管理,提高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保护和利用水平。同时,紧密围绕国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做到以地学为基础,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与满足公众社会需要并举,资源调查与环境评价并举。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以外,应公开无偿提供社会使用。各级政府一方面要积极争取上级项目和资金支持,另一方面要将公益性地质调查有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用于开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

  (三)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公益性地质勘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分制运行。要运用政策调控,改善投资环境,发挥引导和促进作用,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资本参与重点矿产资源勘查,适度培育商业性勘查市场。对勘查风险大的矿产资源,政府适当加大前期勘查工作,带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

  (四)改善和优化地质勘查工作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维护探矿权人、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支持地质勘查单位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协调解决探矿权人、勘查单位在实施勘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勘查活动正常开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进行勘查或采矿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强行参股或强行要求过高标准补偿等方式干扰、阻碍正常的勘查活动。探矿权人和地勘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执行地质勘查规范和技术标准,提高地质勘查工作质量。

  (五)进一步培育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市场。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加强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导,完善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支持有资质的地质矿产设计、评估、评价等各类中介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健全完善矿业权、矿产储量评估机制,推进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六)扩大地质领域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以开放促发展,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效率和水平。进一步创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和政策环境,保障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合法权益。鼓励外商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积极引进境外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促进我市紧缺矿种和高难度找矿区域的勘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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