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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矿农纠纷调处意见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矿农纠纷调处意见的通知
(梅市府〔2009〕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矿农纠纷调处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矿农纠纷调处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市矿业经济的发展,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企业与当地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以下简称矿农纠纷)不断增加,所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制约经济发展的不稳定因素之一。为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矿农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当前矿农纠纷调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矿农纠纷调处工作的领导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涉及安全、环保、土地、林业、地面附着物补偿等方面,又与当地群众的关系密切,容易产生矛盾纠纷,有时还会有人借机滋事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鼓动,矛盾纠纷种类多,牵涉面广,原因复杂,调处工作难度大。调处工作往往涉及多部法律法规,需多个主管部门共同参与才能妥善调解和维护良好的矿业秩序。如不及时妥善调处,势必破坏社会稳定,影响和谐社会建设,阻碍经济发展。为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矿农纠纷协调处理工作,加强领导,建立由政府统一协调,司法、国土资源、安监、环保、林业、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既职责明确,又互相协作,调处有效的矿农纠纷协调处理机制,切实妥善解决矿农矛盾纠纷。

  二、把握原则,妥善调处矿农纠纷

  矿农纠纷调处过程中要把握好如下几条原则:

  (一)双向维权的原则。矿农矛盾纠纷种类多,原因复杂,在调处过程中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当事双方的诉求及当事双方行为的合法性。既要依法、公平、公正地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又要切实维护好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责成企业切实履行应尽的义务,教育群众不得采取违法手段扰乱或破坏矿业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等过激行动。同时,对蓄意制造事端、挑衅闹事、无理取闹、故意扰乱矿区秩序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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