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预防为主,防患未然的原则。把工作重心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调处上来,一方面,加强对企业监督管理,做到依法勘查、依法开采,严格要求企业履行法定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充分考虑当地群众的利益,处理好群众关系。另一方面,干部要主动下访,加强排查,及时掌握实情,及早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的扩大。
(三)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对发生的矿农纠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调处;跨地区的矛盾纠纷,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政府组织或指定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在矛盾纠纷处理过程中,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分工负责,依法调处。
(四)依法、及时、就地处理的原则。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过程中,要依照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妥善处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小事不出村(社区),一般矛盾不出乡镇(街道),重大矛盾不出县(市、区)”的要求,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对发生在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及群体性事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快速反应,依法果断处置。
(五)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原则。按照谁违法谁负责,谁破坏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要求,严格要求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拒不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受损害一方可通过司法调解方式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落实责任,确保矿农纠纷调处工作到位
按照矿农纠纷的类型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确保矿农纠纷调处工作到位:
第一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诱发次生地质灾害(包括崩塌、滑坡、塌陷、地裂、地面沉降等)而造成的矛盾纠纷,以国土资源部门为主,司法、建设、安监等相关部门配合,依法协调处理。
第二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的矿业权矛盾纠纷,以国土资源部门为主,司法、安监等相关部门配合,依法协调处理。
第三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的土地权属、农田损毁矛盾纠纷,以国土资源部门为主,司法等相关部门配合,依法协调处理。
第四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造成环境影响、破坏(包括环境污染、噪音等)而造成的矛盾纠纷,以环保部门为主,司法、国土资源、安监等相关部门配合,依法协调处理。
第五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造成水土流失、水利设施破坏而造成的矛盾纠纷,以水利部门为主,司法、国土资源、安监等相关部门配合,依法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