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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矿农纠纷调处意见的通知

  第六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因采动(地下开采矿山采空区塌陷、露天开采矿山边坡失稳等)或其他安全威胁(爆破、矿坑突水等)而造成的矛盾纠纷,以安监部门为主,司法、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配合,依法协调处理。

  第七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涉及的林权、林地补偿的矛盾纠纷,以林业部门为主,司法、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配合,依法协调处理。

  第八类:对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或假借矿农纠纷,借机敛财或借机寻衅滋事引发的矿农矛盾,以公安部门为主,国土资源、林业、安监等相关部门配合,依法协调处理。

  第九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因其他原因而造成的矛盾纠纷,以司法部门为主,国土资源、林业、安监等相关部门配合,依法协调处理。

  第十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出现的涉及面广或影响大的重大矛盾纠纷,或涉及上述两类以上(含两类)的矛盾纠纷,由政府领导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依法协调处理。

  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矿农纠纷的调处工作。工作不力的,各级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讲究方法,创新机制,提高调处能力

  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增强企业依法办矿意识,依法依规办矿,做到证照齐全,作业规范;把矿山建设与建设生态村镇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把矿山建设与新农村建设对接起来,建立和谐的矿农关系。

  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区别不同情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手段,对当事人合理的诉求要充分理解,依法支持;对当事人过高要求或暂无法解决且影响不大的问题,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解释工作,争取对方的谅解和支持;对无理取闹,或蓄意制造事端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要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加大“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和依法表达民生诉求、维护自身权益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宣传,提高群众的知法、守法意识。对经过多次调处无效又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程序解决,并告知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寻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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