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建立村级劳动保障服务站实施意见的通知
(梅市府〔20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全面建立村级劳动保障服务站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全面建立村级劳动保障
服务站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队伍建设,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积极共建劳动力资源开发示范市,切实做好我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承接产业转移和推进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意见》(梅市发〔2008〕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全面建立我市村级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省“双转移”为契机,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市、县、镇、村四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是:到2009年4月底前,在全市2040个行政村全面建立劳动保障服务站,建立健全市、县、镇、村四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全覆盖。
三、主要措施
(一)落实办公场地。在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专门安排一个办公室,用于服务站工作,并在2009年3月份以前挂上由各县(市、区)按照规格统一制作的“××村劳动保障服务站”牌子。
(二)配备专(兼)职人员。经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在村“两委”干部中选定1名政治素质好、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比较熟悉劳动保障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电脑操作技术的人员担任村级劳动保障服务站专(兼)职人员(简称“劳保员”),具体负责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财政给予每年每村劳动保障服务站1000元的办公经费专项补贴,其中市财政补贴600元、县财政补贴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