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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房屋统一保险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方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30日)停止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房屋统一保险方案的通知
(梅市府〔20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农村房屋统一保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八日

梅州市农村房屋统一保险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农业保险保障体系建设的部署,建立完善我市农村房屋保险制度,依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梅州市政策性农村房屋统一保险工作的通知》(梅市府〔2007〕70号),按照“政府推动、政策支持、财政补贴、保障适度”的基本原则及“政府统保、市场化运作”的基本模式,经协商一致,形成以下全市农村房屋统一保险方案:

  第一条 被保险人

  全市87.7万户农村村民住户。

  第二条 保险期限

  一定三年,每年签发一次保险单。第二年,即自2009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09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

  第三条 承保方式

  梅州市农村房屋采取协议统保的方式,市政府授权市民政局与市人保财险公司签订统保协议。人保所属县(市、区)支公司分别与县(市、区)民政局订立保险合同。

  第四条 保险标的

  凡是座落在梅州市行政区域内有人居住的农村村民住房,如一户主有多座房屋的,保险公司则仅承担户主居住的房屋的赔偿责任(以户口簿列明的户主为准)。

  其余包括室内财产、猪舍、鸡舍、牛棚、草屋、屋外所建厕所和工具杂物房以及围墙等,均不属保险责任范围。

  第五条 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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