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方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30日)停止执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房屋统一保险方案的通知
(梅市府〔20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农村房屋统一保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八日
梅州市农村房屋统一保险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农业保险保障体系建设的部署,建立完善我市农村房屋保险制度,依据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梅州市政策性农村房屋统一保险工作的通知》(梅市府〔2007〕70号),按照“政府推动、政策支持、财政补贴、保障适度”的基本原则及“政府统保、市场化运作”的基本模式,经协商一致,形成以下全市农村房屋统一保险方案:
第一条 被保险人
全市87.7万户农村村民住户。
第二条 保险期限
一定三年,每年签发一次保险单。第二年,即自2009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09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
第三条 承保方式
梅州市农村房屋采取协议统保的方式,市政府授权市民政局与市人保财险公司签订统保协议。人保所属县(市、区)支公司分别与县(市、区)民政局订立保险合同。
第四条 保险标的
凡是座落在梅州市行政区域内有人居住的农村村民住房,如一户主有多座房屋的,保险公司则仅承担户主居住的房屋的赔偿责任(以户口簿列明的户主为准)。
其余包括室内财产、猪舍、鸡舍、牛棚、草屋、屋外所建厕所和工具杂物房以及围墙等,均不属保险责任范围。
第五条 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