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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房屋统一保险方案的通知[失效]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由于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房屋虽未倒塌,但经省或市地质灾害预防专家鉴定需要作搬迁处理的房屋。

  第六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抢;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用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四)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保险标的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本身的损失;

  (七)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七条 保险金额

  房屋的保险金额:每户人民币5000元(每户按5间房计,每间保险金额1000元),全市参保农房户数87.7万户,总保险金额43.85亿元。

  为体现对优抚对象、“五老人员”(即领政府补助的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苏区干部)、五保户(含孤儿)、低保户(以下简称民政重点保障对象)的特殊照顾,对他们另增加保额:每户人民币8000元(即这部分农户每户总保额为13000元,每户按5间房计,每间保险金额2600元),全市13万户,总保险金额10.4亿元。

  上述二项合计保险金额54.25亿元。

  第八条 保险费

  为体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民保险造福于民、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完善农村保障体系服务宗旨,对民政重点保障对象,虽潜在风险增加,但不提高收费标准。

  (一)实行全市协议统保,每户年保费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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