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7万户×5000元×1.213=453.05万元(每户6.065元)。
2、13万户(民政重点保障对象)×13000元×1.213=204.99万元(每户15.769元)。
3、全市总保费657.8万元,全部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负担(各负担50%,详见附表)。
(二)13万户民政重点保障对象名单由市民政局审核提供。
第九条 付费日期
本方案年保费657.8万元,县级负担部分在保单生效后10日内划付各县(市、区)人保财险支公司,市级负担部分在县级资金到位确认后5天内划付人保财险梅州市分公司。
第十条 赔偿标准与赔偿处理
(一)受损农房理赔时,统一按间计算。每间平房屋完全损毁,赔偿1000元(民政重点保障对象户2600元);楼房楼上、楼下两间完全损毁合计赔偿2000元(各1000元。民政重点保障对象户5200元,各2600元);部分损失的按实际损失程度计算。
标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每户赔偿金额均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农房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每户农房间数多于5间的,以5间为限;不足5间的,按实际间数定损。
(三)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即残值)归被保险人,其金额在赔款中冲抵。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各县(市、区)民政局、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积极配合,提供财产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五)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可选择向第三者索赔,或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赔偿请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理赔后,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偿。追偿款若超过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保险公司应将超出的部分返还给被保险人。
(六)保险标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公司赔偿后,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保险金额减去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后的余额。
(七)被保险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作为自动放弃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