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8〕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梅州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交流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梅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用字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告性、示意性文字。具体范围包括: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用字;
(二)牌匾、路牌、标语、地名、广告、招牌、指示牌、建筑物墙体用字及各种标牌用字;
(三)在国内销售的商品的名称、商标、包装和说明书用字;
(四)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用字;
(五)公文、公章、证书、奖状、橱窗、屏幕用字;
(六)中文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七)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用字;
(八)文体活动、会议用字;
(九)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
(十)其他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
第四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监督全市社会用字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各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中的社会用字工作。
第五条 社会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
第六条 社会用字应当遵循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