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14号 HNPR— 2009— 01013)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我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进一步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步伐,根据《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全省103个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2009年全部开工建设。2009年,建成并投入使用30个;2010年,建成并投入使用73个(见附件)。到2010年,全省城镇(含设市城市和县城,下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达3.6万吨/日以上,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全覆盖,其中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以上。2010年底前,全省规划新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103个,新增处理能力2.61万吨/日,规划完成总投资61亿元。
二、建设要求
(一)严格标准。所有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严格渗滤液和填埋气体场内收集、处理,实现渗滤液和填埋气体达标排放。原有简易填埋场须组织专家论证,可改造利用的,按照无害化要求,立即着手进行技术改造;不能改造利用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封场;禁止新建生活垃圾简易填埋场。
(二)优化工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以卫生填埋为主,有条件的地区可综合考虑焚烧、堆肥处理工艺,减少土地资源消耗。积极推广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餐厨垃圾综合利用。
(三)科学合理。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和生活垃圾处理专业规划,综合考虑建成区人口、设施服务范围、能源和消费结构、运距、地质地形条件等因素,科学选址,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设施使用年限。
三、建设主体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同一市州跨行政区划的设施共建项目,由市州政府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实施;跨市州的设施共建项目,由参与共建的市州政府共同组织协调实施,省直相关部门给予配合支持。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以市州、县市区政府投入为主。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坚持政府投入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有效整合城市建设维护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等资金投入;积极利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专项贷款;推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特许经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开展设备融资租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设施建设运营;适时开征垃圾处理费,实行垃圾无害化处理有偿服务制度。
各地要明确牵头责任单位,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实行项目建设月报制度、情况通报制度、督查督办制度、奖惩制度。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全面动员社会力量,强化舆论引导,提高市民参与的积极性。
四、部门责任
省直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各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统筹协调和大力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协调项目规划选址和工程设计审查,工程建设技术和特许经营的指导监督,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参与做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省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安排,牵头组织对各地实施情况的检查验收考核。
省发改委负责协调项目审查等前期工作,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及国债资金支持,同时争取外国政府资金支持;负责下达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审查并牵头向战略合作机构推荐项目,参与对各地实施情况的检查验收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