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支持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鼓励企业抓住机遇,加大并购重组力度,推动国有资本证券化。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十五)设立高端制造业融资代偿资金,建立再担保业务代偿补偿机制,研究扶持政策支持区域性中小企业担保平台建设,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单笔额度,降低金融机构风险预期,为企业扩大生产、开拓市场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密切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加强政府、企业、银行和担保、再担保机构多方协作,支持在京银行机构为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建立政企银联动协调机制,解决企业在融资需求、贷款贴息、担保等方面的困难。鼓励金融机构在市、区县两级政府办事服务大厅设立企业金融服务窗口,受理企业诉求,提供金融服务。由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牵头组织实施。
四、加大资金支持
(十七)统筹安排50亿元资金,用于推动产业发展、企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其中,对2009年重点推进的在建和新建投资项目,凡在2009年9月30日前实现投产的,优先给予当年固定资产贷款的全额贴息补助,补助时间暂为1年;对有产品和市场的企业、供应商缩短还款期或买断供应商商品经营的商业流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等流动资金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支持。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共同组织实施。
(十八)对为2009年本市工业增长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
五、帮助企业解困
(十九)制定进一步帮扶企业稳定就业的相关措施,完善就业帮扶政策,对稳定困难企业就业岗位,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予以支持。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
(二十)进一步扩大本市国有企业就业。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工就业机制,发挥国有企业“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主力军作用。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十一)建立市、区县两级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