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湖南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2009〕4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湖南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确保我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及时足额征收和规范使用,根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是为扶持小型水库移民,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困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按我省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0.5厘钱加价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 我省全部销售电量由省网销售电量和地方网销售电量构成。
第五条 省电力公司从上网销售的电量中代征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组织征收,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负责具体执收,由省电力公司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