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电力公司代征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实行按季征缴。每个季度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由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按核定的该季度实际销售电量,在下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省电力公司及时足额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将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及时划缴国库。
第八条 在政府收支科目收入分类科目“非税收入”(103)中,“政府性基金收入”(10301)下,相应列“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收入”(1030157)科目。
在政府收支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农林水事务”(213)中,“水利”(21303)下,相应列“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支出”(2130352)科目。
第九条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全省征收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时,按1%的比例提取征收管理手续费,超过5000万元部分,按不高于5‰的比例提取征收管理手续费,由省财政安排省电力公司使用。征收单位不得在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续费。
第十条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按小型水库库容和座数各占50%计算分配比例,分解安排到市州。小型水库库容和座数截止2008年底,一次核定,三年内不再调整。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原则上以项目方式扶持,由移民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项目,由移民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主要用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问题。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预算、拨付、具体使用及财务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专账核算。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范围、标准,擅自缓、减、免,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