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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关于北京市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告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关于北京市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告
(京安监发〔2009〕21号)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工作,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人事〔2007〕4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工作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监督管理部门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非煤矿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和其它安全类的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查。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煤矿安全类的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查。

  二、申请注册人员条件

  (一)根据《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二)根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通告规定的办理程序提出申请。

  (三)根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按照本通告规定的办理程序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四)根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重新具备条件的,按照本通告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4.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由本人或聘用单位将申请人按本通告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可以将本企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向申请人出具接收材料通知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核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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