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三级和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资质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取得培训机构资质的单位须接受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第二章 申请、许可与变更
第四条 本市申请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单位,注册资金或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培训机构应有4名(含4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并明确负责人。
负责人应具有安全培训工作经验、管理能力。
管理人员应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包括:机构章程,安全生产培训过程控制程序,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器材、设备管理制度,各种器材、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评价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相关的培训工作规程,安全、消防、保卫制度,其他满足教学要求的规章制度。
设置承担综合管理、策划、培训教学、教研、档案、财务管理等职能的内设机构。
(四)有8名(含8名)以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有不少于2名与其申报项目相适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中级及以上职称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考核合格的专、兼职教师。一名兼职教师最多可在2个培训机构任职。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满足教学需要的工作条件。
1.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课桌、椅、电脑等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培训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每间教室按合理摆放桌椅计算,每学员不少于1.5m2。
2.有满足实操要求的固定场所,符合相关安全、消防、环保等标准要求,申请不同项目的实操场所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的具体规定。
3.不得以简易建筑物、危房、从事正常教学的中小学、其他不适合培训教学房屋作为培训场所。
(六)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能够满足培训教学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