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农民工维权机制建设
(一)建立协调机制。市总工会为农民工维权工作的牵头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统筹协调和指导农民工维权工作,形成责任明确、诉求调度、专案研讨、维权联动、联席会议等工作协调制度。建立责任分工制度,明确任务和责任,各负其责地开展工作;建立诉求调度制度,及时转办并跟踪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案件的办理情况;建立专案研讨制度,共同研究,提出解决疑难复杂案件的办法;建立维权联动制度,整合资源,合力开展维权活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和谋划农民工维权的重大事项。
(二)建立制约机制。要将农民工维权工作,特别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定期检查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方面政策法规的落实情况。政府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用工诚信情况作为招商引资、投标的必备条件。监察部门对市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司法机关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速办速结。招用农民工50人以上的企业,要将招用员工名册上报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在一个月内将欠薪情况向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依法取缔各种非法劳务派遣机构,查处“马路中介”、“一元中介”等违法职业介绍行为和各种非法职介组织机构。加强对自发形成的“零工市场”的监控,引导农民工到正规职业介绍机构寻找工作。对不服从管理和严重影响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的劳动力市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进行清理。
(三)建立监督机制。市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全市的农民工维权工作进行认真研究部署,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向有关方面通报。对涉及农民工的用工单位建立工会组织、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安全生产及工资保障金交纳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予以公布。要建立企业劳动用工诚信监督机制,设立诚信评价窗口,建立企业用工侵权黄牌、黑名单制度,定期公布企业用工相关信息和诚信情况。监督用工单位规范用工,督促其及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各级工会可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工单位发出监督建议书。对用工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提请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会组织,未作出处理的应当向工会组织说明情况;对有关部门未依法及时查处的,工会组织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其责令依法查处。宣传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民工维权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引导和帮助农民工通过合理方式和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树立依法维权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