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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成品油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做好成品油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桂价电〔2008〕52号)


各市、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成品油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电〔2008〕3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维护社会的稳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维稳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做好价格监管的各项工作,督促成品油经营企业切实加强组织调运和市场供应工作,确保市场正常供应。同时要严格执行成品油价格政策,坚决打击哄抬成品油价格的行为。
  二、按规定要求做好成品油市场和价格监测

  从2008年12月6日起至2009年1月10日止,南宁市成品油价格应急监测由现行每周二、四上报,改为每日14:00时前上报。其余地方也要密切关注成品油供应和价格的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对市场和价格异常波动要及时预警报告。
  三、依法查处成品油价格违法行为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畅通价格举报渠道,保持“12358”价格举报电话24小时的有人值守,对趁成品油价格和燃油税改革之机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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