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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甲供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甲供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发改政策〔2008〕964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发改委、经贸委(经委、经发局):

  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为有效应对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确保我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进度和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发改委、省经贸委制定了《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甲供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
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甲供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确保本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进度和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甲供,是指工程建设所需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由建设单位委托物资代理公司采购后提供给施工单位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项目:

  (一)省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二)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高速公路项目。

  上款所列项目之外的其他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负责指导和协调甲供材料的采购和供应工作,会同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并公布甲供材料的具体品种。

  省财政、建设、交通、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甲供材料采购和供应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高速公路项目甲供材料的采购和供应工作,由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确定的物资代理公司负责。其他项目甲供材料的采购和供应工作,由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确定的物资代理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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