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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甲供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甲供材料经验收后由施工单位保管使用,施工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计取保管费与材料检验试验费,费用计入总造价。

  第十八条 甲供材料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物资代理公司负责按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供货生产商索赔。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采购合同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经物资代理公司确认后,及时办理货款支付,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90%,其余待竣工验收决算后清算。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在甲供材料长期协议供货生产商选择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贸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因物资代理公司不履行物资代理服务合同而影响甲供材料采购和供应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贸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从事甲供材料物资代理服务;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供货生产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物资代理公司、建设单位应当分别按照长期供货协议和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

  (一)拒绝按照长期供货协议书与物资代理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的;

  (二)未能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供货的;

  (三)所供材料的产品规格、质量、售后服务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供货生产商违反上款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报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备案后,根据长期供货协议的约定将其清除出协议供货生产商名单,且今后不再邀请其参加协议供货商生产商的投标或者比选。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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