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南府发〔2009〕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
《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2月13日召开的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9年2月13日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
国务院工作规则》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