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6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南府办〔2009〕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2月13日召开的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2009年2月13日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三条 常务会议成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市长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顾问、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及办公厅其他领导固定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市长确定。
第三章 会议任务
第五条 常务会议的任务主要有: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