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警戒保卫工作组负责维护污染事故现场及周围的交通秩序,确定安全警戒范围,控制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并在事故危及周围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时,及时疏散人员和抢救财产。
(4)医疗救护和供水监测工作组对各类供水的水质进行严密监测,确保供水水质达到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及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时组织救治受伤和中毒人员。
4.供水特别紧急状态应急措施
(1)立即停止取水和制水,并将管网水全部放空。
(2)组织开展对受伤、中毒群众的救治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卫生部门给予支持;对已接触污染物的人员进行体检,并采取相应的防毒措施。
(3)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禁止饮用管网水,缩小污染物的污染面。
(4)用清水对管网系统进行全面放空清洗,直至无污染残留物后,恢复正常供水。
三、事故报告和现场处置
(一)报告程序和内容
各供水单位及相关部门在日常检查、监测中发现水源污染事故或事故责任单位报告,以及110、119等公众举报受理中心接到水源污染事故报告时,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告受理电话:12369或3327816)。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水源污染事故报告后,立即向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报告,并按照应急状态启动应急预案。
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要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并作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造成水源污染的单位、发生时间和地点、行业类型、污染物种类、大概数量、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二)现场处置
生活饮用水水源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后,首先按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提出的处置方案对污染源进行处置。有关单位在积极抢险救灾的同时,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需拍照、摄像记录的必须经指挥部批准。
四、应急状态解除和信息发布
(一)应急状态解除
通过对污染源和饮用水水源跟踪监测,水厂供水管网水质稳定达到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地下水)Ⅲ类标准,经指挥部批准后,宣布解除供水警戒状态或紧急状态,市水务集团立即恢复净水生产,加强水质监测,合格后恢复对外供水,并对城镇主要供水管道进行巡检,保证恢复供水安全。发生供水特别紧急状态时,应对供水管网进行放空清洗,经监测达到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解除供水特别紧急状态,恢复正常供水。
(二)信息发布
进入或解除供水警戒状态、紧急状态、特别紧急状态,由指挥部负责通过媒体向市民公告。
五、事故评估
事故结束后,各专业应急处置工作组要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写出事故评估报告,报指挥部办公室。
六、应急保障
(一)物资保障
各应急工作组要预备抢险器具、车辆及应急处理药品等物资,确保应急物资的供应。应急情况下需紧急调用的物资、器材,经指挥部批准,按“先处置、后结算”的要求进行抢险、救助,所发生费用在抢险完毕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技术保障
由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专家数据库,在发生水源突发性污染事故时,及时制定科学合理的处置方案。
七、责任追究
在饮用水水源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引发污染事故的;
(二)拒绝承担饮用水水源应急准备义务的;
(三)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四)盗窃、贪污、挪用饮用水水源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五)阻碍饮用水水源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有其他对饮用水水源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八、其他
市水务集团供水范围以外的县、乡(镇)政府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处置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事故状况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鹤壁市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工作方案
按照《鹤壁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和《鹤壁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为确保我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方案
(一)综合整治
对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所有企业,特别是淇河沿线保护区内的旅游业、饮食服务业、矿产开采业及养殖业等,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鹤壁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要求逐一检查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限期予以搬迁或关闭。
对鹤壁集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现有的3座公厕进行重建,改成水冲式厕所或生态厕所。对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区下水道系统进行改造,防止下水系统损坏、渗漏等造成井群周围污染。
(二)区域控制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农药、化肥;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农田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禁止设置污废水排放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时不得增加废水排放量。
(三)区域隔离
寒波洞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有5座桥梁从淇河上跨越,附近有淇县马圪塔村、朱家村、王滩村和淇滨区许沟村4个村庄。在淇河Ⅰ桥、淇河Ⅱ桥、朱家大桥处建设事故导流处置设施,在4个靠河较近的村庄处淇河两侧安装隔离网。防止交通事故、村民及农村生活垃圾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处,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四)生态修复
盘石头水库要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进行生态整治,对水库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35平方公里山岭及坡地,采取乔木、灌木、草皮相结合的立体绿化方式,进行绿化和生态修复,防治水土流失。
寒波洞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淇河河岸两侧各60米范围内,采取乔木、灌木、草皮相结合的立体绿化模式建设淇河绿化带,形成生态隔离带以隔离两岸现有农田的面源污染,防治水土流失。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工作纳入政府考核目标。市环保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各项目标进行分解,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实施。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认真落实方案所确定的工作任务。
(二)加大资金投入,保障项目落实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筹资主体多元化”原则筹措资金。各县区政府要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确保项目配套资金及时到位。
(三)加强水质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