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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意见

  (二)加大税收扶持力度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由省经贸委、省地税局负责向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申报。对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差额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获得各级政府的风险补偿金转为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三)扶持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
  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三、加强行业管理
  (一)明确管理职责
  各级经贸部门为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务指导部门。各级经贸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服务工作,开展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及对外交流等工作,加强担保机构自身建设和文化建设,不断提高担保行业的整体素质,促进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负责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组织有资质的专业资信评估机构开展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加强信用评级市场的监督管理。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与统计制度
  1.设立跨省区或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由省经贸委初审后,报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审批。
  2.设立不跨省区、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涉及省、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出资,需省政府和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相关程序报批并办理工商登记后,报同级经贸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或民间出资设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由当地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报同级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备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财务、统计信息报告制度,向同级经贸主管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报送有关统计、财务报表。通过备案的担保机构可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经验交流、银担合作、银企对接等活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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