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揭示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风险和偿债能力,促进信用担保机构行业健康规范发展,需对担保机构开展信用评级,建立完善的信用担保评级方法,指标体系,评级工作流程,客观、公正、科学评估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状况,以促进信用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对违规经营的信用担保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此外,为发挥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增级作用,使中小企业更好地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相关资信评级机构应将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结果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金融机构信贷审核的参考依据。
(四)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支持和帮助省信用担保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指导和支持协会开展业务培训、服务标准制定、业务统计、融资咨询、理论研究和对外交流,组织会员业务合作,协调会员与银行间的相关事务等活动。
四、营造发展环境
(一)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信用好、贡献大、实力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应简化审贷程序,提高审贷效率,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鼓励商业银行创新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宽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中小企业规模小、有效抵(质)押资产少等情况,探索创新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政策性银行可依托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
为了帮助商业银行识别信贷风险,促进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开展互惠合作,担保机构应将担保代偿信息报送当地人民银行,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商业银行信贷审核参考。
(二)加强政府服务
1.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要求,主动帮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排忧解难,解决其在开展业务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维护担保机构业务的自主性,不得强制担保机构为其指定的项目提供担保。
2.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产业政策和企业需求信息。担保机构在征集被担保人信息时,公安、工商、税务、国土房管、交通、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担保机构开放被担保企业资信查询业务,并为担保机构提供询证服务。
3.国土房管、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办理反担保物的登记时,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土地、房产、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反担保抵(质)押物,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业务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