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落实驻银规划督察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向我市派驻规划督察员,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执行水平将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为了加强驻银督察员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协同落实规划督察管理措施,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第三批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的通知》(建稽〔2008〕146号)精神,现就健全落实规划督察员工作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督察员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派,负责对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二、规划督察员工作的重点内容是: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等的编制报批和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及程序;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的编制和实施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公共财产投资项目以及有重大影响的社会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执行情况;群众举报和投诉以及媒体反映的城乡规划重大问题。
三、规划督察员按照“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的原则,列席或参加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的涉及城乡规划的相关会议:
1、研究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调整的市政府常务会议;
2、研究全市城乡规划(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等)的专项会议;
3、研究与全市城乡规划相关的交通、旅游、国土、文物保护等专题规划的会议;
4、市政府组织的全市城乡总体规划研讨会等;
5、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方案的评审、论证会议;
6、市人民政府的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市政府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会议;
7、市规划局研究规划管理工作的局务会议,并对市规划局的规划许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