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0号)
《抚顺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已经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19日通过,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9年1月9日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月9日
抚顺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08年12月19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9年1月9日辽宁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查评价与规划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等影响矿山地质环境的活动。
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积极保护、合理开发,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边开发边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调查评价与规划
第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