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公共文化贡献奖评选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市委办〔2008〕124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台省部属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台州市公共文化贡献奖评选表彰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1月21日
台州市公共文化贡献奖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调动全社会力量投身文化大市建设,加快文化发展,实现文化跨越,全面推进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繁荣先进文化,建设和谐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台州市公共文化贡献奖授予在文化捐赠、实施“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以及支持文艺精品创作、文化产业发展、公益文化事业等方面为我市文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上各项具体评选表彰细则由各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条 台州市公共文化贡献奖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为台州市最高的政府文化奖之一。
第三条 台州市公共文化贡献奖每2年表彰一次,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表彰名额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条 台州市公共文化贡献奖获得者,是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是个人的,作为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设立台州市公共文化贡献奖评选委员会(简称评委会),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正副主任,市级宣传文化系统各单位,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文化界知名人士为成员,负责公共文化贡献奖的评选活动。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台州市公共文化贡献奖的评选办法:
1、申报。由各单位和个人申报(推荐),申报(推荐)时需填写《台州市公共文化贡献奖申报(推荐)表》,并提供相关材料报送台州市公共文化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