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县区所属国家新增投资项目负领导责任,项目法人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负直接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所属国家新增投资项目负领导责任。
(八)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对全市国家新增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不利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二、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要分别对市属、县区所属项目逐一制定推进网络计划,明确工程进度和投资进度时间节点。市属项目报市发改委备案,县区所属项目分别报市发改委及有关部门备案。其中:
(一)市房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督促项目单位加快进度,确保项目 3 月底前完成全部投资计划的 40% 以上。
(二)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优质粮食工程、农村沼气工程项目建设,确保项目 3 月底前完成全部投资计划。
(三)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确保项目 3 月底前完成全部投资计划。
(四)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重点防护林工程项目建设,确保项目 3 月底前完成全部投资计划。
(五)市畜牧局负责组织协调动物防疫体系项目建设,确保项目 3 月底前完成全部投资计划。
(六)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确保项目 2 月底前完成全部投资计划。
(七)市教育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文化局分别负责组织协调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乡镇综合文化站等项目建设,确保 2 月底前设备购置全部完成,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 3 月底前完成全部投资计划的 60% 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乡镇综合文化站等项目 3 月底前完成全部投资计划。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要按照职责,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具体问题,集中资金、土地和环境容量等要素资源支持项目建设;由于招标时限等客观因素目前不能施工的,可安排提前购置建材、设备,为下步施工做好准备。要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确保 2 月底前总体上完成国家下达投资计划的 70% 以上。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和落实。
建立国家新增投资安排我市项目旬报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要在每月 1 日、 11 日、 21 日,将本部门、本县区的项目进展情况按要求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并报送省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