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加快农村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和鼓励农户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稳步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流转市场,组建管理服务组织,完善流转的中介服务机制、价格形成机制和纠纷调处机制。改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外部环境,推动农村劳动力稳定转移就业,对长期流出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给予优惠政策,对流入土地承包经营权规模较大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优先支持。凡流转期限 5 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 100 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其用地不破坏耕作层的,视作农业生产需要的临时用地,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 3-5‰的比例占用土地。
11、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与复垦。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农村宅基地管理,搞好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的用益物权。鼓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经济项目、村庄整治、农村道路、下山搬迁小区、小岛迁移安置小区、地质灾害搬迁避让等农村集体建设的用地。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有效形式,稳妥开展农户宅基地置换和流转试点。
12、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积极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13、深化征地制度改革。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采取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征地协商办法,健全区片综合价形成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并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妥善解决好被征养殖水域(滩涂)渔民的补偿问题。
四、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
14、构建完善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利用中央放宽农村金融准入的政策,加快构建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主体多元、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农村金融投入,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坚持农业银行为农服务方向,切实增加对“三农”的信贷供给。加大农业发展银行对农业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村镇建设、宅基地整理复垦等的中长期信贷支持。提升邮政储蓄银行支农功能,扩大农户小额贷款的服务面,拓宽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的渠道。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体制改革,争取股份制试点,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扩大和延伸偏远农村的机构网点,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服务“三农”的主力军作用。积极引导商业银行服务“三农”,鼓励向县域和欠发达地区设立机构和延伸服务。稳步推进村镇银行试点工作。鼓励探索发展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同时,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引导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开展政策性森林综合保险,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房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