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9〕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长沙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十一五”以来,随着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入,农村公路建设快速发展,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确保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6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管理养护职责,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管理养护资金渠道,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促进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便捷的交通条件。
改革目标:建立与我市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和养护运行机制。确立区、县(市)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努力实现有路必养;实行管养分离、责任落实的管理养护工作保障体系;推进养护工作的正常化、规范化、市场化;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范围和内容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范围是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养护内容包括日常保养、小修、中修、大修、绿化和灾害性防治、危旧桥梁改造、安全保障及路政管理等工作。
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