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函〔2008〕8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实现规模化、机械化屠宰,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确保质量”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屠宰加工设施,构建以大中型屠宰企业为核心、县级标准化屠宰厂(场)为骨干、乡镇定点屠宰场(点)为补充的生猪屠宰加工网络,尽快建立适应生猪生产发展和国内外市场需求的生猪屠宰加工、猪肉流通与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省生猪屠宰行业和肉食品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设置数量。大力推行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屠宰,减少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数量,提高集中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数量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设置:武汉市城区设2-4个屠宰厂;其他市(州)城区设1-2个屠宰厂;县(市)城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各设1个屠宰厂(场),同一地点原则上设置1个。市(州)城区或县(市)城区周边的乡镇,应根据市(州)、县(市)城区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能力、运输条件和辐射范围等因素综合确定,凡距离在10公里以内且交通畅通、生猪产品能辐射到的乡镇,可不设屠宰场(点)。商务部门要依托定点屠宰企业,做好本行政区域猪肉市场供应,推行连锁经营、冷链配送、建立猪肉专卖店和直销店等现代流通方式,改进经营条件,保证猪肉市场供应和肉品质量安全。
三、设置标准。严格按照《条例》和相关配套办法确定的标准设置定点屠宰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