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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


  (一)提高设置标准。县以上定点屠宰厂(场)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规定的Ⅲ级以上标准、《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规定的1星级以上资质等级标准和《肉类加工卫生规范》(GB12694-1990)。要完善屠宰加工、检验检疫及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具备与屠宰规模和销售能力相适应的运输设备和配送功能,确保有效的辐射范围,提高区域市场猪肉供应和消费安全水平。鼓励发展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及销售一体化模式,支持屠宰厂(场)实行信息化经营和管理。乡镇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要有利于生猪生产、猪肉流通和消费安全,推进乡镇屠宰场(点)的整合,淘汰落后生产加工能力,提升乡镇屠宰场(点)技术水平。在乡镇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仅限于供应本地市场。

  (二)规范屠宰工艺流程。要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和《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程》(NY467-2001)等有关标准,按照检疫、工艺流程加强肉品品质检验,建立动物疫病可追溯制度和有效的全程质量控制体系,保证肉品质量和安全。

  (三)加强环境保护。屠宰厂(场)的设计、建设或改造必须配套设立动物卫生检疫场地,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不得投产。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主体工程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建设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噪音和“三废”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及其他不适宜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地区,不准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已建的屠宰厂(场)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要限期治理;危害水质安全的,必须搬迁。

  四、设立程序。要严格按照《条例》和相关规定的程序设立生猪屠宰厂(场)。

  (一)各市(州)商务部门在市(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方案要求,负责组织实施,落实本行政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

  (二)严格审批程序。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通过所在县(市)商务部门上报市(州)商务部门,由市(州)商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说明文件。市(州)人民政府根据设置方案,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保等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商务部门的意见批准确定,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并及时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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