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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函〔2008〕8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信用环境专项治理和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湖北省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与合作,着力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和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实施办法
(省信用环境专项治理和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省信用环境专项治理和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用环境办)组织开发了《湖北省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系统》软件(以下简称金融评价系统)。为确保金融评价系统的顺利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评价系统是运用客观统计数据和科学的监测评价方法,对金融运行的基本条件和外部环境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和分析的系统。

  第三条 金融评价系统依托湖北省政府政务网运行并发布监测结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全省金融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价,由省信用环境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科学性原则。金融评价系统指标体系应涵盖金融生态环境基本内容,全面、系统地对金融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价,为金融生态建设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第六条 真实性原则。金融评价系统指标体系数据来源应真实可靠,监测评价指标的数据能够连续、及时、准确地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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