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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相关性原则。金融评价系统指标体系与金融生态环境密切相关,在统计上具有高度关联性,能够真实地反映金融生态环境的现状和水平。

  第八条 操作性原则。金融评价系统指标体系数据采集和测算方式在操作上实行按季采集和实时浏览,便于监测部门进行统计、观察、分析、监测和评价。

第三章 数据采集

  第九条 下列与金融生态环境监测有关的数据源单位应按要求向省信用环境办报送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统数据:

  (一)省、市(州)、县(市、区)财政、统计、工商、房管、民政、国土资源部门;

  (二)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金融监管分支机构;

  (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四)信用担保公司、信用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

  第十条 凡涉及有金融生态监测数据源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统计、上报和监测反馈。报送数据应真实、准确、及时。

  第十一条 金融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应在每季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信用环境办,或进行数据在线报送到金融评价系统。

  第十二条 省信用环境办负责对各单位报送数据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报送单位发出查询通知。收到查询通知后,相关单位最迟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给予回复。

  第十三条 省信用环境办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金融评价系统数据的采集、统计、核实、发布和系统维护工作。

第四章 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 金融评价系统指标体系包括:

  (一)经济发展水平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包括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率、对外贸易总额增长率、财政收入增长率、消费者物价指数等指标;

  (二)行政服务环境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企业抵押贷款综合费用率、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综合费用率、机关单位拖欠金融机构贷款清收率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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