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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社会信用环境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包括A级以上信用企业占比、信用乡镇占比、信用社区占比、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不良贷款余额下降比例、企业逃废债占不良贷款余额比例、企业逃废资产管理公司债务金额占债权总额的比例等指标;

  (四)金融司法环境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包括金融债权胜诉案件执行率、金融债权胜诉案件执行费用率、执行金融债权胜诉案件资金归行率等指标;

  (五)信用中介服务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担保贷款总额增长率、企业征信数据库覆盖率、第三方信用评级企业户数比例等指标;

  (六)金融机构营运状况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各项存款增长率、各项贷款增长率、贷款利息实收率、金融机构利润增长率、存贷款比率等指标、新增上市公司数量及直接融资预增长情况、保费收入增长率。

  第十五条 省信用环境办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的实际和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发展的要求,不断拓展并逐步完善金融评价系统。

第五章 分析监测

  第十六条 金融生态环境分析监测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经济发展水平、行政服务环境、社会信用环境、金融司法环境、信用中介服务、金融机构营运状况等六个方面内容。

  第十七条 金融生态环境分析监测的基本职责:

  (一)重点分析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指标的变化情况,出现异常变化的,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二)研究分析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同时针对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

  (三)预测未来金融生态环境发展变化趋势,为当地政府制订金融生态建设工作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八条 金融生态环境分析监测的基本方法:

  (一)对比分析法。运用金融评价系统建立金融生态因子评分柱状图,对六大环境的评价结果进行横向对比,分析和判断金融生态环境结构是否失衡,查找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二)比较分析法。运用金融评价系统建立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综合评价比较柱状图,对各市、州、县金融生态状况进行横向比较,分析和判断不同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和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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