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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趋势分析法。运用金融评价系统建立全省金融生态环境综合评价变化趋势图,判断和预测全省金融生态环境发展和变化趋势,为各级党委、政府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考信息。

  第十九条 省信用环境办负责金融生态监测分析工作,并形成分析监测报告,在每季后30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采取编制金融生态环境分析监测情况快讯或简报的形式,定期向党委、政府报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及监测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立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分析制度。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情况,分析研究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解决方法。将金融生态环境分析监测工作纳入季度金融联席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听取金融机构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 按照湖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总体要求,将金融生态环境质量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划分标准是:

  (一)A级为优质金融生态区。综合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金融外部环境良好,金融运行健康平稳,无系统性金融风险,无金融违法案件,无违法金融业务活动,金融债权得到有效保护,社会信用环境有效改善,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明显。

  (二)B级为合格金融生态区。综合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金融外部环境较好,金融秩序较好,金融资产质量较好,农村村级债务化解较好,当年无新增企业逃废债发生,社会信用环境逐步改善,金融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有所作为。

  (三)C级为次级金融生态区。综合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上,金融外部环境一般,金融运行存在风险隐患,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弱化。

  (四)D级为劣质金融生态区。综合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各项监测评价指标呈下滑趋势,金融外部环境恶劣,金融运行存在系统性风险,金融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无所作为。

  第二十三条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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