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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人民银行货币政策;

  (三)金融机构资金营运情况;

  (四)金融运行外部环境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步骤:

  (一)编制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统计表,根据统计表计算金融生态评价指标的实际值;

  (二)按照金融生态监测指标评分标准,测算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的实际得分;

  (三)根据实际得分确定金融生态环境等级,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金融生态监测评价计分方法:

  (一)根据金融生态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的计算公式和评分标准计算各项指标的实际得分;

  (二)根据各项指标得分分别计算经济发展环境等六类监测评价指标得分,每类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得分等于监测指标得分之和;

  (三)根据每个监测环境占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的权重计算金融生态监测评价总体得分,金融生态总体评价得分等于(每类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实际得分×实际权重)之和。

  第二十六条 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工作步骤,完成综合评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告辖内金融生态环境总体状况;

  (二)报告辖内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主要措施和工作成效;

  (三)分析和研究报告辖内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薄弱环节,向当地政府提出解决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公布范围对象包括:

  (一)上级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三)当地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当地金融机构。

  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金融生态信息披露制度,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布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信息。

第七章 成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监测评价结果为A级金融生态区的地区,金融部门应实行信贷倾斜,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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