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邯郸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已经2008年12月4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郭大建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邯郸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违法与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均应按本规定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
驻邯各军事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由邯郸军分区参照本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是指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的对单位实行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指标控制,逐级履行,奖优罚劣,强化单位内部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的制度。
本规定所要控制的交通违法行为,是指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从事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规定所要控制的交通事故,是指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实施安全责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加强内部交通安全教育、车辆管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