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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秩序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秩序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8]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农村客运行业蓬勃发展,基本满足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出行的需要。但是农村客运经营体制和管理机制尚不完善,部分农村客运经营业主受利益驱使违反国家运价政策,借口经营亏损擅自提价、借国家油价调整(农村客运已实行财政补贴)搭车涨价、趁春运客流旺季乱涨票价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旅客的合法权益,社会反响强烈。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维护国家相关政策的严肃性,现就我市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秩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当前,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秩序势在必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增添措施,切实把农村客运市场秩序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二、理顺农村客运经营体制。各县(区)政府所在地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组建农村客运公司,对所有农村客运参营车辆统一实行公司化管理。

  三、加快农村乡镇客运站点建设。已建有车站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车站安全营运和价格政策执行的监督管理,并纳入县(区)的年度目标考核。对已纳入政府目标考核范围的农村客运站点建设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

  四、规范农村客运经营秩序。各客运站必须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对参营车辆的统一管理,严格进站发班,严禁站外揽客。

  五、加强农村客运价格监管。各客运车辆必须按规定线路经营,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票价。县级车站必须实行站内统一售票,车站和营运车辆必须将规定的客运票价、执法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和车站综合执法电话在站内、车内明确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乘客监督。个别营运线路因路况、里程和车辆通行费标准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申报,物价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测算、调整票价。

  六、强化执法监督。各级政府要组织物价、工商、交通运管、公安交警等部门,建立联席执法办案制度,加大对非法营运和价格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相关部门派出的驻站执法监督员,要分工合作,及时受理相关政策咨询和违法举报,建立车主违法违规档案,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凡经营企业或经营业主(驾驶员)违反政策规定的,除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处罚外,还将与油价补贴的兑现挂钩,涉及价格违法处罚的,要同时抄告交通运管部门,对车主采取停业学习直至取消营运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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