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嘉兴市范围内普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对持有有效期内的统缴IC卡的车主经验卡确认后,免收普通公路车辆通行费。
在验卡通行过程中遇系统、网络故障或IC卡损坏等特殊情况时,收费站工作人员应及时按规定确认统缴资格,妥善处理,车主有义务配合收费站工作。
第九条 在统缴有效期内,车辆报废更新或特殊行业车辆按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需强制性淘汰更新的,原车辆统缴IC卡作废,新车可按下列款项到原发卡单位办理统缴:
(一)更新车辆属于同一统缴类型的,车主应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原车辆统缴IC卡,新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部门有效证明资料),填写《报废更新或强制性淘汰更新车辆统缴申请表》,经原发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新车发放统缴IC卡,统缴费用与原车相衔接。
(二)更新车辆不属于同一统缴类型的,车主在交回原车统缴IC卡后,可按月退回已缴纳未使用的统缴费用(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费用不予退回,下同)。同时,新车按第七条规定办理新卡。
第十条 已办理统缴的车辆信息、资料出现变更或过户交易的,车主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分别按下列款项及时到原发卡单位办理更正手续:
(一)车辆信息、资料变更后,经审核属于同一缴费类型的,由原发卡单位更正有关资料,同时更新统缴IC卡信息。
(二)车辆信息、资料变更后,经审核不属于同一缴费类型的,除由原发卡单位更正有关资料外,还应自车辆缴费类型发生改变的次月起,按月退回已缴费用,同时按新的统缴标准收取统缴费用。
(三)车辆办理统缴后发生异地交易的(车辆交易至发卡单位所在县、市以外),发卡单位在车主交回统缴IC卡后按月退回已缴纳未使用的统缴费用。
第十一条 已办理统缴车辆的车主在有效期内有正常理由申请终止车辆统缴的,经原发卡单位审核同意并在车主交回统缴IC卡后,按月退回已缴费用。
第十二条 车辆发生事故,导致统缴IC卡损坏或者丢失的,车主在向原发卡单位提出补卡申请时应同时提供公安机关事故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经发卡单位审核同意后,补发该车辆有效期内的统缴IC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