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5日)修改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0号)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已由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6月18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2月1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月7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2008年6月18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工作。
第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突出以人为本,坚持教育与处罚、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城管执法部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城管执法部门不得以罚款作为经费来源和创收途径,不得以罚款指标作为考核依据。
第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
第五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管执法工作,指导和协调区城管执法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所属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浐灞生态区、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阎良国家航空产业基地执法分局和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城管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