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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西安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2008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授予外国人、华侨和其他市外人士西安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授予西安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贡献突出的;

  (三)在本市直接投资,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在发展本市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方面,贡献突出的;

  (五)捐赠或者资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六)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较高社会声誉对本市友好的;

  (七)在本市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四条 符合授予西安市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其他市级工作机构推荐。推荐单位应当填写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西安市荣誉市民推荐书》。

  被推荐人是外国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被推荐人是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被推荐人是其他市外人士的,向有关市级主管部门推荐。

  第五条 授予西安市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单位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向受理推荐的部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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