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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实施主业与辅业分离的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实施主业与辅业分离的意见
(嘉政发〔20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两创”总战略,提高生产性服务业比重,促进市区第三产业发展,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步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精神,现就鼓励和引导企业实行主业与辅业分离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主辅分离是将为企业主业提供产前产后辅助性服务的业务从主体企业中分离,新组建为独立核算的市场经营主体的一种行为。企业主辅分离实施范围是指在市本级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中分离发展的科技研发、工业设计、仓储配送、现代物流、交通运输、售后服务、信息咨询、投资与技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务。适用对象为在市本级注册的各类经济实体及外地来我市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服务业子公司。

  二、扶持政策

  (一)逐步扩大三产发展资金规模,对主辅分离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性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二)鼓励企业实行“退二进三”、“腾笼换鸟”。市区范围内企业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整体搬迁后新办的生产性服务企业,按我市拆迁政策对搬迁企业给予补助,同时原企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不作变更。

  (三)按照实施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分别给予扶持和奖励。

  1.对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第1年按80%给予扶持;第2~3年对比上年增长部分按50%给予扶持。2009年1月1日前已实行主辅分离的生产性服务企业,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增长部分,在3年内按50%给予扶持。

  2.建立主辅分离推进工作与财政奖励挂钩机制。对各区实施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自设立起3年内,每年合计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按5%、6%、7%比例由市级财政给予奖励,以弥补各区工作经费。

  (四)对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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